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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县实验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规定
DATE:2018-09-02 18:18:25     查看次数: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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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规定

实中发[2018]第2号

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,使学校的教职工管理工作规范化,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菏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及旷工处理指导意见》的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假期类别

本规定中的假期包含公休日和寒暑假。

婚假

1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(男年满22周岁,女年满20周岁)依法登记结婚的,可享受3天婚假。

2、结婚时,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增加往返路程时间。

产假

1、女教职工生育的,产假98天,产前可以休假15天,计入产假时间。

2、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产假60天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。难产者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者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,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,哺乳期间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;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产假、护理假视为出勤。

3、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假期;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,享受假期42天。

4、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的,经县级以上医师开具证明,需要保胎休息的,其保胎休息的时间,按病假处理。

5、晚育剖宫产,假期105天。

6、女教职工产假期满上班,经1至2周适应时间后,因身体原因确需不能正常上班,经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,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。

7、请产假必须出具《出生证明》,开始时间以《出生证明》上的日期为准。

8、本条中的假期超过16天的,需经校长、教育局人事科长、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,假条一式两份,一份学校办公室存档,一份教育局人事科备案。

丧假

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、子女)去世时,可根据具体情况,酌情批准1—5天的丧假。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加往返路程时间。

病假

1、教职工请病假,必须附上病历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,方予认可。病期超过16天的,填写假条,校长签字、学校盖章,教育局人事科长、分管局长签字后学校、教育局人事科各自备案。

2、病假在两个月之内的,按正常出勤。

3、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扣发相应期间后的福利待遇。

4、病愈后恢复工作的病假人员,复工后一个月内又请病假的,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。

5、病假人员在病休期间,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商业性经营活动,否则,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视为旷工。

事假

1、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,原则上不予请事假。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,每学期控制在5天之内,一学年控制在10天之内。确实要超假者,由学校核实后,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,并自聘好代课教师。请事假者,结构工资的扣除方法与病假相同。 

2、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,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。

二、请销假审批程序

1、请假须到所属年级部或处室领取并填写《请假报告单》,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,最后交学校办公室备案。电话请假、捎假、短信或微信请假无效。特殊情况者,返校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
2、请假审批权限:请假1天之内的,由所属处室主任或年级管委会主任批准。请假2—3天的,由所属处室分管校长或年级分管校长批准。请假4—15天的,由校长批准。请假16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,由校长签字加盖公章、教育局人事科科长签字、分管局长签字,学校办公室及教育局人事科备案。超过一个月的,必须有局长批准。

3、学校校长办公会成员请假有校长批准;学校中层领导请假有分管校长批准。

4、请假终了时,请假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销假,否则,自超假之日起视为旷工;假期结束还需续假的,应重新申请,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。

三、教职工旷工处理办法

在法定工作时间内,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、无故不上班、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视为旷工。

1、对擅自离岗和超假不归者,学校电话、微信、书面通知其限期返校。通知送达后仍不返岗的,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视为旷工。

2、在工作期间,没有工作关系私自串岗、聊天等,视为旷工。

3、在工作期间,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如:打游戏、逛淘宝、玩微信、QQ聊天等,一经发现视为旷工。

4、不履行请假手续,私自找人代课或换课,按旷工论处。

5、无故旷工一晌或旷课一节者全校通报;无故旷工一天或旷课两节以上扣除全年福利待遇。

6、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,师德考核、年度考核不合格,不得晋级晋职评模评优;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,学校上报教育局,报请调离。

四、附则

1、本规定参照单教发【2017】42号文执行,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,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。

2、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。

3、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,此前下发的请销假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此为准。

4、不论事假、病假、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。(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,学校相关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,报办公室备案,审批表一式二份)。

单县实验中学

2018年9月1日

0530-4386668